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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北市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課業輔導實施要點-新北市政府教育局
一、請學校確依「新北市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課業輔導實施要點」規定實施課業輔導,包括確依第2點、第3點規定辦理,學校實施課業輔導,應由學生自由選擇參加;不得提前教授新單元教材,或採用坊間出版專為應付升學考試之各種參考書及測驗卷;辦理時間、節數、收費及其支用,均應依相關規定辦理。
二、復依「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」第5條規定:「學業成績評量之科目,依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之規定。每一科目學分之計算,以每學期每週修習1節或總修習節數達18節,為1學分。」另依「新北市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在校作息時間規劃注意事項」第8點規定:「學生於非學習節數活動之參與狀況,不得列入出缺席紀錄;但得視其情節,採取適當之正向輔導管教措施」。是以,學校辦理課業輔導,不得納入學業成績評量計算範圍,亦不得將學生參與狀況列入出缺席紀錄。
三、學校實施課業輔導時,常有下列未符合規定之情形;請各校確實依規定辦理,如有未合規定者,應立即改善:
(一)學校設計之家長「同意書」,僅採「通知書」形式,送請學生、家長確認同意參加,並無「不同意」之選項可勾選。
(二)學校未取得家長同意書,即將課業輔導費列入註冊繳費單。
(三)學校於學期中之夜間或假日辦理課業輔導;或以多元課程、檢定考試複習等另立名目方式,於學期中之夜間或假日辦理課業輔導。
(四)學校將學生於課業輔導課程之成績表現,列入學期學業成績評量之計算。
(五)學校於課業輔導時,提前講授課程進度,使學生、家長擔心如不參加課業輔導者,將使學習進度落後。
(六)學校將學生於課業輔導課程之參與狀況,列入出缺席紀錄。
四、為貫徹教學正常化,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已將學校實施課業輔導之情形,列為不定期視導之重點項目;學校如有前點各款或其他違失情事,經查屬實者,公立學校部分,將依相關考核規定究責;私立學校部分,將依私立學校法第55條規定核處,並請所屬法人董事會追究校長責任。
五、請學校透過校務會議、教師晨會等向教師宣達本要點之規定,並要求教師務必遵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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